本報記者 吳曉璐
3月24日,證監會表示,為切實做好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》(以下簡稱《期貨和衍生品法》)貫徹落實工作,證監會對《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》進行修訂,形成了《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證監會表示,《期貨和衍生品法》對期貨公司的實際控制人、業務范圍等作出制度安排,相關內容需在《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》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或進行適應性調整。此次修訂重點圍繞落實《期貨和衍生品法》有關要求,結合市場發展和監管實際,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。
堅持三大原則
據證監會介紹,此次修訂堅持三大主要原則:
一是落實《期貨和衍生品法》要求、優化對期貨公司監管。依據《期貨和衍生品法》,增加、修改和完善相關內容。重點是適度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,明確期貨公司可以從事期貨交易咨詢、期貨做市交易、衍生品交易、資產管理等業務,并作出和完善相應制度安排;強化實控人監管,明確期貨公司實控人變更的條件和程序;取消從業資格作為準入條件;強化賬戶管理,禁止出借賬戶和借用賬戶等。
二是強化期貨公司監管,將實踐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。如完善期貨公司治理,強化對公司實際控制人、自有資金使用、分支機構等的監管;要求期貨公司設立黨組織,并要求國有期貨公司將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;對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的準入條件進行優化,完善對首席風險官正常履職行為的保護,完善程序化交易的報告要求等。
三是有所取舍,暫不具體規范涉外事宜。關于境外經紀業務、轉委托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的注冊、境外機構在境內展業的監管安排等涉外事宜,鑒于當前缺乏監管實踐經驗,且涉及外匯額度、跨境監管、涉外保證金監控等諸多問題,需要系統研究論證,相關內容暫不在《辦法》中具體規范。
適度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
適度提高業務準入門檻
主要修訂內容有以下三方面:
一是根據法律規定和行業呼聲,依法適度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。將《期貨和衍生品法》明確期貨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、行業呼聲較大的業務寫入《辦法》,即《辦法》修訂后,期貨公司經核準可以從事的業務將包括期貨經紀(含境外期貨經紀)、期貨交易咨詢、期貨做市交易、期貨保證金融資、期貨自營、衍生品交易、資產管理等業務。同時,明確期貨公司經核準可以從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,為后續拓展業務范圍預留空間。
二是適度提高業務準入門檻,提升期貨公司防范業務風險的能力。在有序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的同時,不撒“胡椒面”,適度提高各項業務的準入門檻,體現“扶優限劣”的監管導向和防范金融風險的監管要求。
關于期貨交易咨詢業務。期貨公司準入門檻提高到“最近6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2億元”“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類BBB級”等條件。
關于期貨做市交易業務。期貨公司準入門檻提高到“最近6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5億元”“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類BBB級”等條件。
關于衍生品交易業務。期貨公司準入門檻提高到“最近6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5億元”“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類BBB級”等條件。
關于資產管理業務。將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準入方式由協會備案調整為行政許可。同時,將準入門檻提高到“最近6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5億元”“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類BBB級”等條件。
此外,關于境內期貨經紀,將境內經紀業務作為期貨公司的天然業務,明確依法設立的期貨公司都可以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,并按照《期貨和衍生品法》規定,統一為“境內期貨經紀”,不再區分金融期貨和商品期貨經紀。
三是系統總結監管實踐經驗,持續強化期貨公司日常監管。將實踐中迫切需要強化的監管要求在《辦法》中加以明確,包括強化黨對期貨行業的領導;總結監管實踐并借鑒證券公司等做法,完善公司治理,強化期貨公司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、股權管理、自有資金使用、內控制度、分支機構管理等的監管;完善對首席風險官正常履職行為的保護,完善程序化交易的報告要求等。
(編輯 孫倩)